健康医疗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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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医疗促进法

一、总则

健康是人类的基本权利,是社会的共同责任。为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健康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本法所称健康,是指身体、心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完好状态。

本法所称医疗,是指为了维护、促进和恢复公民健康而采取的医学技术措施和服务。

国家实施健康优先发展战略,保障公民享有公平、可及的健康服务,并依法保障其知情权、选择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

二、健康医疗体系建设

国家建立健全以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为基础,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分工合理、服务规范、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急慢分治、运转有效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功能、任务和规模等,合理布局医疗卫生机构。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医疗卫生服务成本,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保障公民享有安全、有效、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三、健康管理

国家建立健全公民健康监测制度,定期对公民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测和调查,并根据监测和调查结果制定相应的健康管理措施。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健康管理规定,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积极参与健康促进活动。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公民的健康素养。

四、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公民健康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公民未按照规定履行健康管理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